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81 破32 号之一
在受理本案后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未有适格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或者和解申请,现溧阳市慧羽茜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甚至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该公司破产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
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溧阳市慧羽茜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溧阳市慧羽茜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